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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民:供应商多元化

任务

保持一流的供应链运营,确保及时交货和周到服务,同时,帮助、促进和鼓励少数族裔、妇女和伤残退伍军人企业 (MWDVBE) 的发展。

 

采购供应

McAfee 加入少数族裔和女性企业发展促进组织:

  • 协助开发多元化的供应链以及提供相互联系和支持的沟通机会
  • 帮助这些企业通过访问供应商数据库,来及时了解信息,进行采购

 

McAfee 当前的企业合作成员组织:

  • 全国少数族裔供应商发展委员会 (National Minority Supplier Development Council) [NMSDC]
  • 全国妇女企业理事会 (Women’s Business Enterprise National Council) [WBENC]

 

供应商标准

  • 获得 NMSDC(全国少数族裔供应商发展委员会)、WBENC(全国妇女企业理事会)等组织的认证。未获得认证的供应商须逐一接受审核(请参见下面的“多元化供应商定义”)。
  • 提供相应的增值产品和服务
  • 财务稳定
  • 具备增长潜力
  • 能够在有效控制总成本的前提下制定具有竞争力的价格
  • 提供参考信息和公认的业绩档案
  • 符合供应商资格标准要求

 

多元化供应商定义

少数族裔企业 (Minority Business Enterprise, MBE) 必须是目前在运营的且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1) 独立企业,少数族裔成员在企业中占有、管理和控制程度至少达到 51%;(2) 具备经营一系列业务的能力;(3) 能够根据行业惯例,提供有商业价值的业务功能。 公司的控股权要由少数族裔成员掌握,这里所指的少数族裔成员必须是满足以下条件的一位或多位美国公民:

  • 非裔美国人:属于非洲任何种族的美国黑人(不包括西班牙裔黑人)。
  • 西裔美国人:墨西哥裔、波多黎各裔、古巴裔、中南美洲裔或者继承了西班牙文化或血统的人。
  • 亚裔/太平洋岛民:日本裔、中国裔、菲律宾裔、越南裔、韩国裔、萨摩亚裔、关岛裔、美国太平洋群岛托管地岛民后裔、北马里亚纳群岛岛民后裔、老挝裔、柬埔寨裔、台湾裔、印度裔、巴基斯坦裔和孟加拉国裔。
  • 本土美国人:美国印第安人、爱斯基摩人、阿留申人和本土夏威夷人,Federally Recognized Tribal Entity 中注册的美国印第安人/阿拉斯加印第安人。
  • 少数族裔成员对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应当是切实而持续的,不应仅仅为了利用旨在促进少数族裔企业发展的特殊或专项计划而进行临时授予。
  • 少数族裔所有者可获得应享有的所有权附带权利,共同承担风险,分享利润,并应为企业发展提供与其所有权份额相符的资金、设备和/或专业技术。
  • 少数族裔所有者应有权决定或变动公司的管理和策略方向,还应有能力根据员工和企业的业务信息开展日常经营活动。 如果企业需要某些许可才能开展主要业务,这些许可应当以少数族裔所有者的名义持有和/或由少数族裔所有者独立管理。
  • 构成企业所有权的、为建立少数族裔商业企业而发行的有价证券都应当由少数族裔所有者直接持有。 任何交由托管人持有的,或由少数族裔所有者的监护人持有的有价证券均不得视为少数族裔所有者本人持有,也不得用于决定企业所有权和控制权。
  • 少数族裔所有者为获得企业利益而提供的资金或技术必须是真实且有价值的。

 

女性企业 (Women-Owned Business Enterprise, WBE) 是指女性拥有股权至少达到 51%,同时由女性控制和运营的任何形式的个体、合伙企业、合作企业或合资企业。 企业的营业时间至少应为六个月。 企业所有者必须为美国公民或合法的外籍居民。

  • 女性企业所有者所提供的资金和/或专门技术应当是真实且有价值的,并且应与其所拥有的权益相匹配。
  • 女性企业所有者必须有权确定或控制公司的管理、策略、财务和运营等事宜的发展方向。
  • 女性企业所有者应当有能力在不依靠其他非女性所有的企业的资金或资源的情况下,在特定或专业领域开展业务。

 

要获准成立残障退伍军人企业 (Disabled Veteran Business Enterprises, DVBE),企业必须提交完整的“小型企业和/或残障退伍军人企业证明申请表”,并要符合以下法律要求:

  • 法律中定义的残障退伍军人是指曾在美国陆军、海军或空军服役、身体在服役期间遭受的残障损伤至少达到 10% 的退伍军人。
  • 残障退伍军人企业可采取个人独资形式,也可采取合伙形式,其中一名或多名残障退伍军人至少应掌握 51% 的所有权;如果属于公营企业,至少 51% 的股份应由一名或多名残障退伍军人持有;如果属于某企业的全资所属子公司,至少 51% 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份应由一名或多名残障退伍军人持有;如果属于合营企业,至少 51% 的管理权、控制权和收益应由一名或多名残障退伍军人持有。
  • 残障退伍军人企业应由一名或多名残障退伍军人进行管理,并控制企业的日常业务运营。
  • 负责企业管理和控制的残障退伍军人无需是创办企业的残障退伍军人。
  • 企业必须是总部位于美国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并且不应是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